一、由于下列主观原因,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的,应予以赔偿。
1.不遵守操作规程进行操作;
2.未经教师批准,擅自拆卸、改装仪器设备;
3.擅自私用仪器设备;
4.由于其它主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。
二、由于下列客观原因,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,经鉴定或有关人员证实,可不予以赔偿。
1.因实验操作的特殊性引起的损坏,难以避免;
2.因仪器设备本身的缺陷或自然破损的;
3.由于其它客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。
三、由于下列情况造成的损失,可酌情减免。
1.爱护仪器设备,偶然疏忽造成设备损坏;
2.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,但因缺乏经验或技术不熟练造成设备损坏;
3.事故发生后,主动如实报告,积极设法挽救损失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