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赔偿制度


发布日期:2014年04月17日 15:20:20

一、由于下列主观原因,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的,应予以赔偿。

1.不遵守操作规程进行操作;

2.未经教师批准,擅自拆卸、改装仪器设备;

3.擅自私用仪器设备;

4.由于其它主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。

二、由于下列客观原因,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,经鉴定或有关人员证实,可不予以赔偿。

1.因实验操作的特殊性引起的损坏,难以避免;

2.因仪器设备本身的缺陷或自然破损的;

3.由于其它客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。

三、由于下列情况造成的损失,可酌情减免。

1.爱护仪器设备,偶然疏忽造成设备损坏;

2.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,但因缺乏经验或技术不熟练造成设备损坏;

3.事故发生后,主动如实报告,积极设法挽救损失。